关于印发《郑州航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30 撰稿: 点击:

学校各单位:

现将《郑州航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补充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落实。

2014年9月30日

郑州航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凡属“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均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学校党委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5、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次讨论事项涉及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次讨论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次讨论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做出判断的。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

(一)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项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对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方案产生程序;依照规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情况;依照规定应当经过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经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情况;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应当列席会议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纪检部门负责人及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的情况;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有无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决策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案的情况。

(二)对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的情况;决策执行主体有无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的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报告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报原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的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或失当的纠正

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座谈走访、检查调研等方式,开展跟踪反馈,对决策实施引发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应当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

(一)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的决策,要及时进行充实完善。

(二)对明显错误的决策,必须立即终止。

(三)对需要重新作出决策的,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新的决策。

(四)当发现决策失误带来损失时,不能将错就错、隐情不报,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产生连锁反应,带来次生损失。

(五)对于知错不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反映渠道及处理措施规定

(一)反映渠道

1、可通过校园办公网将意见反映到校长信箱。

2、可以将意见建议投放到行政楼意见箱。

3、可以将意见建议反映到主管校领导。

4、可以将意见建议反映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处理措施

1、接到意见建议后,学校“三重一大”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发现确有问题时,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2、收到意见建议后,要做到“三及时”,即: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及时。

3、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及时公布纠正情况、及时说明纠正的原因。

4、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时的修正办法

(一)新情况、新问题的范围

1、遇到突发情况时。

2、遇到突发自然灾害时。

3、遇到重大政策调整时。

4、发现决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

(二)修正办法

1、遇到突发情况或自然灾害时,应及时调整已决策的相关“三重一大”事项,或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2、遇到重大政策调整时,应根据政策及时调整已决策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

3、发现已决策“三重一大”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按“三重一大”纠错办法进行纠正。

八、其他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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