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0 撰稿: 点击:

学校各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1号部长令)精神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职能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处分、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修改或撤消处分、处理决定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向学校提出申诉时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时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2)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须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或公告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视为接受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相关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作出如下处理:

(1)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要确定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全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小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材料可以采取调查取证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2)原处分、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依据、程序等不当的,做出更改原处分、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3)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相关部门提出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处分、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的程序;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6)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处理的结论;

(7)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本人签名领取申诉处理决定书或在校内公告栏公告(公告5天,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和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申斥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处理或者申诉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要求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实施调查取证或听证程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但当事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主持人担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申诉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有关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会所有人员要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3)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4)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5)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学生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6)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现场签名。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以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学〔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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