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1 撰稿: 点击:

校党〔2012〕5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郑州航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郑州航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校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有:

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各项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群众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制定的《郑州航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院党字〔199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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