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院关于学校公职人员主动上交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5 撰稿: 点击:

校发〔2010〕1号

全校各单位:

经党委研究同意,现将《郑州航院关于学校公职人员主动上交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向本单位所有公职人员认真传达。

附:郑州航院关于学校公职人员主动上交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处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郑州航院关于学校公职人员主动上交未能拒收的现金、

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处置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学校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和交往过程中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制定如下处置办法:

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和交往过程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赠与送的钱物。

一、对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接收者应及时主动上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学校纪委办公室在办理上述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接收工作时,应有2名(含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与上交当事人当面点清,进行登记造册,并为上交当事人出具加盖学校纪委办公室公章和经办人员签章的收据。

三、学校纪委办公室将接收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以不记名形式上交学校财务处专户收存和处置,将接收的贵重物品以不记名形式移交学校资产处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学校纪委办公室应于每年末向学校党委报告上述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接收和处理情况。

五、所有涉及该项工作的人员应为上交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有违反,将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纪委、监察室。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