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严守党的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着力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的薄弱环节和违纪违规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地见效,为建设高水平特色骨干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协同,依规依法、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巡察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性任务、计划;
(二)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三)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学校党委设立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巡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督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巡察办的指导和管理。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委任命,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配备,由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巡察内容
第九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巡察:
(一)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问题;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的问题;是否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抓党建不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贯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独断专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不力,严重不团结的问题。
(三)学生入党、评奖评优、学籍审查、学分认定等学生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违纪问题以及师德师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四)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就业、后勤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基建管理、各类经费使用、校办产业管理、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的问题。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
(六)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是否存在不坚决、不彻底或打折扣的问题;是否存在缺乏担当、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师生利益的问题。
(七)学校党委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巡察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巡察工作开始前,巡察组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巡察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
第十一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组织召开巡察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第十二条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三)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五)召开相关座谈会;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第十四条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十五条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告巡察办。
第五章巡察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巡察结果分类处置,不同性质的问题,由不同部门处理。
(一)整改类:巡察中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问题、内部管理方面问题、师生反映的属于被巡察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反馈,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移送类: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一般性问题,由校纪委对相关人员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校纪委处理。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移交人事部门处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由巡察办提交校党委研究,作为党委对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组织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巡察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客观公正反映巡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巡察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同时,应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洁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不如实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有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示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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